什么是知识产权类公证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类公证制作过程 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知识产权类公证是指将知识产权属内容及相关证剧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行为加以固定,并以《公证书》的载体形式客现全面的表现出来,而来述公证词的过程就是在事实和去律之间穿梭往复的论证过程。
1、技术合同类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2)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3)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4)专利权申请权许可、转让合同。
2、权利证书类文件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将;(2)权利主张声明书:(3)境外权利证书。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计算机软件侵权,(2)专利商标侵权,(3)商业秘密侵权,(4)影视作品侵权,(5)网页侵权。
公证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客观材料予以深入考察和评价,并进行分类分析:
1. 公证机关前期要审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专利登记或著作权登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取得程序是否严格遵循反向工程的要求?驰名商标认定是否进行了公示公信?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否在法律规定内?
2. 在公证办理期间要注重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进行还原、固定,在这一阶段中公证机关需注意保证取证过程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因为在利害关系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争诉过程就是利害关系人在用法学理论之锤敲打考验证据链条的过程,如果此时公证证据链条断裂,就会出现败诉等不利后果。
3. 在此类公证办理后期应注意收集证明权利主体管辖权归属、权利有效性、权利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客观表述、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证据,同时还应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加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取证材料、工作记录与申请公证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
公证是指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是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其对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实是经法律认可的,所以权威性与证明力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公证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能够充分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到侵权问题时,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省略诉讼环节直接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利、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利。在具体的工作中,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